經查,當事人劉社文(男,漢族,1962年10月11日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非法占用清遠市清城區(qū)橫荷街打古居委會牛陂頭村民小組的土地進行違法建設,非法占用土地面積52.2㎡,實地已建成一間占地面積52.2㎡,建筑面積52.2㎡的簡易棚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橫荷罰告字〔2024〕18號);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橫荷罰決字〔2024〕21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橫荷催告字〔2025〕10號),再次責令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本機關于2025年4月18日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5年5月20日清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2025)粵1803行審358號,準許本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強制執(zhí)行。
現(xiàn)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將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5年7月16日